论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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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宗艳霞. 论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J]. 电子知识产权, 2017, 0(8).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7.0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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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宗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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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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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最具争议的理论问题之一是正当性问题.在传统与现实语境下对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正当性予以考量,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符合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利益,符合实质法治的要义;网络著作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公权力的适时介入是缘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造成对科学文化传播、市场秩序公共利益的侵害.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旨在为权利人提供行政救济,这一公法手段是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前,网络著作权的民法保护、刑法保护面临困境,行政法保护具有比较优势,保护力度适中,有利于公私利益平衡,可以成为民法保护的有益补充,也符合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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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著作权 公共利益 正当性 必要性 |
On The Rightfulness and Necess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Protection of Cyber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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