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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格局论”之辨析(上)
引用本文:张伟君,张韬略. “市场格局论”之辨析(上)[J]. 电子知识产权, 2017, 0(1).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7.01.013
作者姓名:张伟君  张韬略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
摘    要:“市场格局论”早期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共存问题,且诉讼双方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通常不会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存在重大冲突.但是,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市场现实来确定“市场格局”的危险倾向,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和弱化“恶意”和诚信考量的司法现实主义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大行其道.从个案结果出发的便宜之计,虽然志在破除“本本主义”,但打破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造成了“无本可依”的乱象和恶果,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司法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上应该向诚实信用原则回归,将“市场格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

关 键 词:市场格局  商标共存  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近似  混淆可能性

Review on Market Structure Test in Trademark Disput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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