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中追续权的适用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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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斯伦. 我国《著作权法》中追续权的适用客体[J]. 电子知识产权, 2017, 0(8).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7.08.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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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斯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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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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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追续权,并适用于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以及文字和音乐作品的手稿.但是,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持著作权人和作品购买者间的利益平衡,以保障著作权人获得与其付出相应的回报,实现社会公平.从此法理基础出发进行衡量,美术和摄影作品原件应当纳入追续权客体,文字和音乐作品的手稿则应排除在外.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印证了这一点.此外,结合我国艺术品的创作和流通实践,著作权法也应为实用艺术作品留下追续权制度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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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追续权 适用客体 |
Applicable Objects of the Right of Pursuit in China's Copyrigh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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