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格局论”之辨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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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伟君,张韬略. “市场格局论”之辨析(下)[J]. 电子知识产权, 2017, 0(3).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7.0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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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君 张韬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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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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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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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场格局论”早期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共存问题,且诉讼双方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通常不会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存在重大冲突.但是,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市场现实来确定“市场格局”的危险倾向,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和弱化“恶意”和诚信考量的司法现实主义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大行其道.从个案结果出发的便宜之计,虽然志在破除“本本主义”,但打破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造成了“无本可依”的乱象和恶果,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司法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上应该向诚实信用原则回归,将“市场格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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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格局 商标共存 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近似 混淆可能性 |
Review on Market Structure Test in Trademark Disp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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