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析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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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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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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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政治作为关键变量,霍菲尔德的权利体系可以转换为个人和国家的权利关系序列。其中,个人要求权和国家义务是最基本范畴。国家义务的内容可以划分为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种类型。不完整的国家义务构成国家建立的充分条件,同时也为个人对国家的不同意打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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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义务 误会的国家 不同意 |
文章编号: | 1000-8594(2004)01-0019-02 |
修稿时间: | 2003-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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