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60年代之后 ,以“规则”为特点的传统冲突法 ,遭到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的非难 ,认为其失之“机械”和“僵硬”。诚然 ,新兴的以“方法”为中心的现代美国冲突法学说有利于实现实体法上的政策和公平 ,但是 ,过犹不及 ,因过于富有“弹性” ,这些方法完全破坏了法律选择应有的稳定性、一致性和连续性。由此 ,推动了 80年代之后冲突规则的回归 ,即传统的硬性冲突规则与现代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有机结合以及在现代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框架内发展定型化的冲突规则。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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