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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狱讼时间受理程序及断狱程限
引用本文:张天录.我国古代狱讼时间受理程序及断狱程限[J].河北法学,1984(1).
作者姓名:张天录
摘    要:我国古代,对打官司的时间,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唐令规定:凡民事诉讼原则上以农闲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日为受理时间.清代则以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期,在此期内不受理民事诉讼,县与府在衙门前挂“农忙止讼” 以晓谕之.在周朝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双方都要到庭,并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保证,败诉则没收;刑事案件原告被告双方都要呈缴证件和“钧金”(三十斤铜)无论民事或刑事,如果有一方不到庭,或者不呈“束矢”、“钧金”、证明,就认为是“自服不直”.打官司花钱在剥削制度下,是一种惯例.法官贪赃枉法是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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