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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摘    要:(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投资并有固定合法住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境外投资者除外)或其亲属或其聘用的外省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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