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将其现行名称修改为《治安法》或《治安管理法》,使其包容性更强,适用性更加灵活。修改现行治安处罚制度应注意把握好修法应遵循的基本价值目标,运用好科学的立法技术,解决好社会发展和一线执法需求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并注意其与刑事、民事法律的衔接,构建更加科学、和谐的治安行政法律体系。促进治安权的运行制度法典化进程,应对当前的治安管理法律体系进行顶层再设计,避免治安类法律碎片化,避免条块分割过重,发挥大治安视野下法典化的一体化立法功能,为大部制改革进行前瞻性立法,使法律适用更加便捷高效,发挥治安法治之功能,促进治安权高效运行,提升公安机关管理服务的整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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