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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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涛,蔡汾湘.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7(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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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涛 蔡汾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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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太原,0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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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评价地方性法规质量高低的标准有两条:一条是法律标准,即"不抵触原则";另一条是实践标准,是指"有特色"和"可操作"。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冲突、相违背,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有特色"是指地方立法要充分反映本行政区域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注意解决本行政区域突出的、而国家立法未能或者不宜解决的问题;"可操作"是指要求地方性法规要加强民主立法,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完善有关立法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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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不抵触原则” “有特色” “可操作”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7)05-0011-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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