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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问题初探
作者姓名:冯英菊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凶器”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且已被实际使用的器具。对于器具的无效携带(即在犯罪过程中未被使用)行为,不能适用因凶器的使用而衍生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出示、显露或使用了所携带器具的情形。

关 键 词:凶器  携带  抢夺  抢劫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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