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检察官与罪犯,一个是法律的执行者,一个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同,在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对立的心理障碍。然而,我在办理一件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时,则以一名检察官对社会的责任感,逾越了这道无形的障碍。那是2001年10月,我办理了一件很普通的盗窃案。案犯王某30岁出头,先后因抢劫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而让我感到该案的特别之处是,王某两次刑满释放后都是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又重新犯罪。案件卷宗到了我手中,我仔细地核实了王某盗窃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很快按照诉讼程序提审了他。在提审室内,面容清瘦的王某木然地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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