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因害怕又将人质送回,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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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PROCURATORIALMONTHLY20编辑同志: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徐某、陈某等三人听说承包人张某有钱,即预谋绑架张某之子敲诈其钱财。2002年12月31日中午,三人见张某之子(9岁)放学回家,即将其骗至车上,带至一出租房内,企图以人质敲诈。后因害怕又将张某之子送回。就本案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将人质事后送回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另一种意见认为,绑架罪是一种持续性犯罪,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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