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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岂能成“循环审”
引用本文:何祖喜.重审岂能成“循环审”[J].人民检察,2003(4).
作者姓名:何祖喜
作者单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检察日报》曾经报道:河北农民杨德生不服一审县法院刑事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法院重审。县法院又作出和原来相同的判决,杨德生又上诉,市中级法院又以相同理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再次作出和原来相同的判决,杨德生又上诉……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并非少见,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是明显的:它将被告人陷入诉累之中,甚至使一些无罪的公民长期被关押,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增加了司法成本。尽管造成这一弊端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法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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