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 |
| |
作者姓名: | 魏从平 张友刚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魏从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张友刚) |
| |
摘 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包括村党支部、居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的组织以及城市社区服务组织。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公务可分为村级公务和国家、社会公务,此类人员在从事国家、社会公务时,应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依据现行法律,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村级公务中受贿尚不能认定为犯罪,建议增设“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
|
关 键 词: | 村级基层组织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职务犯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