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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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合同诈骗大案时,先行报捕犯罪嫌疑人钱某等四人,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到四省二市,经报市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侦查中又发现并报捕张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仍然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移送起诉,而犯罪嫌疑人又不具备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发现新的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笔者认为,一案多人的,在侦查中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从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开始重新计算全案的侦查期限。这种理解妥否,请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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