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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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秀宁.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J].人民检察,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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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秀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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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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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价值选择的位阶性,批捕阶段应以“控制犯罪”为第一选择。适用逮捕的“有罪”标准不仅包括“确定之罪”,还应包括“存疑之罪”。检察实践中以“诉、判”的结论为评价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的做法不妥,批捕工作只要遵循程序设计的轨道进行都应视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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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逮捕环节价值取向 确定之罪 存疑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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