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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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敬栋.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J].人民检察,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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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敬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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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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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可否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直是法学界争执的一个问题。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民法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人排除妨害和侵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方式的请求权。但从实践看,受害人为排除妨害要开支必要费用。侵害人只承担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显得苍白无力,难以达到制裁违法、补偿损害、抚慰受害人之目的。因此我国民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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