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设置程序性审查机构建言 |
| |
作者姓名: | 孙建军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 |
摘 要: |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受理案件一般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而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向对应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决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职责;同时,还担负着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协调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理的职责。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则担负着审查基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重大刑事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的职责;担负着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职责;同时,还担负着属于外省市及本辖区以外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