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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前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行为定性分析
作者姓名:李京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摘    要:刑法修订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实施的玩忽职守行为的追诉、定性等问题,应当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指导,按照刑法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分析和理解。

关 键 词:刑法修订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玩忽职守  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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