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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凶器抢夺问题的再认识
摘    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刑法对“凶器”与“携带”的含义规定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携带凶器抢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办案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目前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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