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不详罪犯的交付执行问题亟待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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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秀仿.户籍地不详罪犯的交付执行问题亟待解决[J].人民检察,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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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秀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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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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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况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形并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此类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后,在交付执行中却产生了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两例户籍地不详的罪犯无法交付执行的情况。据了解,在北京市其他看守所也遇到了同类问题。这一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我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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