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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相关私权利为主线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爽,陈海涛.论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相关私权利为主线的探讨[J].学习论坛,2007,23(2):77-79.
作者姓名:李爽  陈海涛
作者单位:1.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2.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的仲裁制度,既包括机构仲裁,也包括临时仲裁,其中,临时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但是,我国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的市场化水平总体来讲仍然不是很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仍无法被大力张扬。在这种大背景下,通过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允许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无疑对于培育和提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仲裁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文章编号:1003-7608(2007)02-0077-03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5日

On the Necessity of Setting up the Temporary Arbitr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Li Shuang,Chen Haitao.On the Necessity of Setting up the Temporary Arbitr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J].Tribune of Study,2007,23(2):77-79.
Authors:Li Shuang  Chen Hait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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