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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能全部退出竞争性行业
摘    要:张玉明在1998年第2期《复旦学报》撰文指出,国有资产适当“退出”,所得资金投入到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合理的。但有人认为国有资产应从竞争性行业全部“退出”,而全部进入不盈利的基础产业,“让利于民”,国有企业只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这种观点有明显的片面性。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承担着国家收入的重要任务,而且国有资产大多存在于竞争性行业中(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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