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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地方志工作条例
摘    要: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关 键 词:地方志工作  开发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优秀文化传统  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综合年鉴  中华民族  地方志书  第三条  编纂  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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