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保护、行政处罚与行政公益诉讼——杭州市药监局江干分局“撮合私了”案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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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旭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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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32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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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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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药监局"撮合私了"行为的实质是放弃处罚权的不作为违法。销售假药之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同时破坏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秩序。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险性和主体不特定性特点,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修复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所以,应当原则上禁止"撮合私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只是这个原则的例外,是在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受害人补偿、调查成本等因素的制度选择。基于行政执法程序天然的利益对抗不足之缺陷,为了纠正随意"撮合私了"之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与公平竞争权,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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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众用药安全 公平竞争权 行政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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