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问题——以《国家赔偿法》第35条后半段为分析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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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志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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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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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原则应当是赔偿法定、适当限制、平等对待以及区分类型,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权利具体分析认定。在操作程序上,确定抚慰金数额可分为五个步骤。在适用对象方面,认定精神痛苦应以理性第三人标准与具体当事人标准有机统一,我国目前还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扩展到特定第三人,无感受能力之人的赔偿数额应低于正常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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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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