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与环境损害救济——基于环境法律保障乏力的反思 |
| |
作者姓名: | 陈太清 |
| |
作者单位: |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讲师 |
| |
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罚款的治理路径研究》(编号:2011SJD820015);南京理工大学2012年科研启动项目《基于损害补偿视角的罚款治理研究》 |
| |
摘 要: | 环境事故频仍的现实,说明我国环境法律保障机制威慑不足。环境损害往往为民事损害所包裹,没有自己特定的救济方式,即为此等现状的一个缩影。民事侵权救济,只能在个别情况下间接起到环境损害修复之效果。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时效性、先定性、补偿性、专业性等属性,与环境损害救济的客观需要匹配程度比较高。环境损害救济宜采用以罚款为主导的公法路径,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公益诉讼。
|
关 键 词: | 行政罚款 环境损害 补偿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