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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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跃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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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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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实施机制研究”(JA10030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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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程序行政行为,原则上不能单独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何种程序行政行为例外可诉,需要结合个案,对维护行政效能、保障公民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才能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能否参与以及参与的形式和内容都取决于相关行政主体的程序行政行为。对于此种程序行政行为,在法政策的层面,有许可对其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法解释的层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不存在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方面的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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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程序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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