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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彼罪?真无罪?(上)——赵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作者姓名:罗力彦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酒醉回家。发现“不速之客”,争执不下,一人坠楼身亡。故意伤害罪(轻伤)不构成,改变罪名,控方再次起诉。辩护方案也随之改变。同一案件,两次指控,被告人承受了双重的伤害。“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受两次磨难。”这一记载于罗马法中的古老诉讼原则,能否将它对人性的关怀照进我们的法律之中?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案  无罪  同一案件  诉讼原则  辩护方  被告人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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