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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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部长石广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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