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个人借用直属国有公司公款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赵学忠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 1998年5月,曹某在任某局(行政单位)局长期间,让某国有公司(某局直属的国有公司)到银行贷款100000元后,曹某经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批准,用局集资款作担保,到该国有公司借款50000元.同年7月,该国有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补签字同意借款.曹某将此款借给本单位作为自己的集资款,领取了利息4000余元,后来领回了本金.2002年4月(占用资金时间3年又10个月),曹某50000元归还了国有公司,未付利息.

关 键 词:国有公司  2002年4月  犯罪  公款  借用  个人  行政单位  1998年  公司负责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