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不存在双重“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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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景龙,李晓宁,李驳非.劳务派遣工不存在双重“试用期”[J].时代风采,2013(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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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景龙 李晓宁 李驳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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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我是一名技校的毕业生,学的是焊接专业。毕业后根据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我来到了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把我派到一机械厂。在和派遣公司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中,公司和我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来到厂里,厂方又给我规定了六个月的"试工期"。享受的是相同岗最低档的工资。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已给我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造船厂可以再给我规定一个"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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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试用期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 焊接专业 劳动合同法 毕业生 意向性 劳动者 工期 造船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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