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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不存在双重“试用期”
引用本文:王景龙,李晓宁,李驳非.劳务派遣工不存在双重“试用期”[J].时代风采,2013(9):28.
作者姓名:王景龙  李晓宁  李驳非
摘    要:问:我是一名技校的毕业生,学的是焊接专业。毕业后根据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我来到了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把我派到一机械厂。在和派遣公司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中,公司和我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来到厂里,厂方又给我规定了六个月的"试工期"。享受的是相同岗最低档的工资。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已给我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造船厂可以再给我规定一个"试用期"吗?

关 键 词:试用期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  焊接专业  劳动合同法  毕业生  意向性  劳动者  工期  造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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