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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实务(上)
引用本文:李向辉,吉静鲜.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申请实务(上)[J].电子知识产权,2002(11):21-23.
作者姓名:李向辉  吉静鲜
摘    要: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其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得到保护,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保护.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  专利申请  专利制度  标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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