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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偿老苏区各种革命公债的决定
摘    要:关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我省各老苏区所发行的各种革命公债,中央为了照顾保存此项债券群众的实际利益和维持债信,进一步扩大政治影响起见,决定进行清债。兹特根据中央、中南财委指示精神,将清偿有关诸问题,作如下决定:一、中央规定清偿的老苏区公债十六种,属于或包括我省范围的计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公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公债,湘、鄂、赣省短期公债,湘鄂赣省二期革命战争公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二期革命战争短期公债等七种,此七种公债,概由各该县人民政府在当地公布清偿,本府不做统一公布。其不属于上述七种而又为中央规定清偿的公债,(计有苏皖边区救灾公债,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豫鄂边区建设公债、豫鄂边区建国公债、晋察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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