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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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化司法监督,实行错案追究需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作保障。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可以对制造错案或行为不端的司法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能切实维护法官、检察官的合法权益;而且,国际法对此已作出明确要求,世界各主要国家也都有自己的完善制度可资借鉴。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结构的特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设在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内,专门对举报和移送的材料审查立案,并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采用一般行政程序或听证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再作为议案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免除职务的最终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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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戒机制 司法至上 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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