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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工伤 受害人是否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
作者姓名:黄艳姣
作者单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张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9年2月23日,原告张某与另一同事搭乘被告郑某驾驶的车为该厂押运货物到贺州市,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与水泥厂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该厂支付所有的医疗

关 键 词:交警部门  用人单位  工伤事故  第三人侵权  被告  劳动者  水泥厂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赔偿请求权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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