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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部、卫生部,武警总队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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