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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作者姓名:马书征  王伟涛
作者单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马书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王伟涛)
摘    要:一要对妨害检察机关依法取证行为规定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保证措施。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多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尚未达到上述犯罪或不能定罪而又阻碍、拖延依法取证或以消极应付、拒绝作证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制定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规定由检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向有处罚权的机关建议给予处罚,以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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