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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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兹将我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即遵照执行。一、儿童供应标准调整为:不满两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八斤;两周岁以上不满三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十斤;三周岁以上不满五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糧食十四斤;五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十八斤;六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二十二斤;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二十五斤;十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供应粮食二十七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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