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法"精神内蕴 |
| |
作者姓名: | 苏瑞莹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
| |
摘 要: | 孟德斯鸠是启蒙时期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之一,也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
关 键 词: | 孟德斯鸠 社会理论 法律 理性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7)12-0024-05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