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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相关问题及建议——从“娃哈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仲裁案谈起
作者姓名:闫文军  陈敬
作者单位:[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2]北京信睿律师事务所
摘    要:日前。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与其中方股东之一、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就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正在贸仲进行仲裁。许可人集团公司认为,双方同时签订商标使崩许可合同(下称“繁式合同”)及其附件之一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下称“简式合同”),旨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繁式合同”中约定的许可期限超出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应被认定无效。

关 键 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纠纷  “娃哈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仲裁案  备案  食品公司  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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