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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民旁听席是提高会议质量的必要补充
作者姓名:刘解军
摘    要:《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为了实现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例会期间设立公民旁听席位,以此敞开民主大门,让人民群众多一条直接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渠道。旁听的可以是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各民主党派代表,还可以是工厂职工、街道办事处居民,大专院校学生以及城郊农民、个体私营者,解放军战士等社会各界人士。对旁听者一是让其享有一定的发言权,让他们表述自己的意见;二是印发旁听人员征求意见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此表来反映,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整理,转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回复本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设立的旁听席位,是国家机关与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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