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胜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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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士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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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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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了《人民司法》去年第十期关于《窃取转帐支票骗购物品应定何罪》一文后,笔者认为蔡胜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 蔡胜窃取的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在同一城市内的商品交易及其他款项的往来结算方面,与现金有着同等的效用。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的规定,转帐支票适用于同一城市的商品交易及其他款项的往来结算。即转帐支票在同一城市内可直接行使货币的流通和支付职能,无论谁持有这种支票,均能在市场上购取物品(尚未开设银行帐户的出售方的物品除外)。尽管蔡胜所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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