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种特殊情况的自首认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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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殿臣 李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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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黑龙江,勃利,15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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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正式设立了余罪自首制度,余罪自首与典型的普通自首相比是一种特殊型的自首。其本质特征在于“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犯罪嫌疑人虽经司法机关传唤,但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投案的,应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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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首 余罪自首 传唤 |
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1)01-0068-03 |
修稿时间: | 200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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