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防盗权”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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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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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办公厅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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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诉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相邻防盗权”没有法律上、理论上的依据。本代理人认为:一、(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相邻关系的一方应承担的义务限于,不得以作为的方式,如排放废气、废水或有毒物质,发出噪音,或阻塞通行等,以致在通常情况下必然地、直接地妨碍另一方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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