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知识产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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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美章.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知识产权教育[J].知识产权,19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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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美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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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法律概念,把保护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视作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又是一种社会文明,它尊重知识,尊重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保护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完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知识产权教育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应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性。一、知识产权教育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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