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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盗用电话案谈起
引用本文:谭建林.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盗用电话案谈起[J].法学杂志,1994(3).
作者姓名:谭建林
摘    要: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盗用电话案谈起谭建林盗用他人电话帐号、码号的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案,其罪与非罪的问题已由两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为盗窃罪。然而,这种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即罪犯究竟盗窃了什么具体的东西,就很值得探讨。目前比较流行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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