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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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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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10月19日上午,江苏省D市(县级市)公安局L派出所在机动车整治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人传唤、强制传唤时使用了手铐、警棍等械具,引起争议。当事人不服,以D市公安局为被告向D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庭审中,对案件事实部分未产生较大争议,而对本案的被告应是L派出所还是D市公安局,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派出所不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受公安机关委托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项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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