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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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被拘留的人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是否必经延长四天的审批程序编辑同志: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对可以延长一至四日的,易掌握,但对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对被拘留的人可以延长三十日的,需要首先经过延长至四日的审批程序,然后再进入延长至三十日的审批程序。这是否正确?请予解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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